南京审计学院校长办公室公务用车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者:党政办发布时间:2013-09-22浏览次数:1619

 

为保证南京审计学院办公室公务车辆日常使用、管理的科学、合规、合理、高效、节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公务车辆,是指从事公务活动的用车。

第二条车辆管理的内容包括车辆日常管理、维修与保养、交通违规及事故处理、车辆费用管理、驾驶员管理等。

第三条车辆管理坚持有利工作,集中安排,统一调度,注重节约,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车辆日常管理

第一条校办公务科负责公务用车的具体管理工作。校办公务科下设车队队长一名,负责公务用车的日常事务。

(一)负责驾驶员的管理和考核。

(二)负责调度公务用车。

(三)负责车辆各类费用的审核、统计、报表填写工作。

(四)负责建立车辆使用档案,做到一车一档。

(五)负责公务用车维修、保养的管理。

(六)负责及时处理公务用车事故和突发事件。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用车任务。

第二条使用范围

(一)校领导公务用车。

(二)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公务用车。

(三)在保证前述公务用车前提下,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供校内其他职能部门、二级学院按规定申请有偿公务使用。

第三条使用规定

(一)严格执行车辆回单位停放制度。上班时间,未外派公出的车辆必须停放在单位,用车完毕后,驾驶员应及时将车辆驶回学校停车场。正常上班时间,未外派的车辆必须停放在浦口校区停车场;下班后接送住在江南的校领导的车辆停放在莫愁校区停车场,接送住在江北的校领导的车辆和机动车辆停放在浦口校区停车场;校领导值班(非寒暑假)用车原则上停放在浦口校区;校领导出差,接送校领导的车辆原则上停放在浦口校区,驾驶员乘班车准时上下班;由于临时紧急任务,因工作需要无法将车辆停回指定位置的,须经公务科批准并备案后方可停放他处,但必须确保车辆的安全,如出现车辆损坏、丢失等情况,一切经济损失由驾驶员自负,学院按制度予以处罚。

(二)严格执行节假日公务用车值班制度。节假日时,非值班车辆于放假前统一将车钥匙上交公务科处。公务用车一律使用值班车辆。如遇特殊情况值班车不够使用,需由车队队长上报公务科同意后,方可领取车钥匙使用非值班车辆。值班人员需在单位休息房或公务科指定地点值班。

(三)严禁公车私用私驾。禁止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休闲度假等非公务活动。驾驶员擅自出车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其本人承担,学院按制度予以处罚。

(四)严格控制车辆运行费用。切实加强车辆用油、维修管理。

第三章车辆保养与维修

第一条车辆日常维修、保养应坚持确保车辆运行安全和做到厉行节约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定点维修。

第二条维修招标规定:

(一)新购置车辆尚在保修期范围内的,原则上应在相应4S店进行维修、保养。

(二)其他车辆维修保养需在校办指定的专业修理厂进行维修、保养,不得私自在外维修保养,修理厂需具备相应的车辆维修资质等级,并具有良好商誉,近期无不良业绩,有良好履约和售后服务能力。

(三)如因客观原因(如车辆在外地,或发生紧急车辆故障)需在指定修理厂以外对车辆进行保养、维修和更换零配件,须事先经车队队长、公务科长确认同意并报办公室批准,然后进行保养或送修。

(四)校办任何工作人员不得与修理厂有任何人员、经济往来,如发现校办人员有任何违规违纪情况发生,按国家、学校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三条维修申报规定:

(一)车辆维修前,驾驶员要提出修车申请,填报《车辆维修审批单》,经车队队长进行故障分析初步核定维修项目,并向修理厂咨询价格,确定维修费限额后,送校长办公室,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保养或送修。

凡维修费用在五千元以下时,须由车队写出书面报告,经校办分管副主任审批同意,由校办公务科登记备案后,方可维修;凡维修费用预计在五千元以上或故障无法查清、项目无法确定时,则须由驾驶员、车队队长共同到修理厂核实项目与价格,由车队写出书面报告,校办公务科登记备案后,报校办主任审批同意;凡维修费用预计在一万元以上或故障无法查清、项目无法确定时,则须由驾驶员、车队队长、校办公务科人员共同到修理厂核实项目与价格,经校办主任审批同意后,方可维修。

(二)维修过程中,如需增加维修项目和费用,按上列程序办理。

第四条维修过程规定:

(一)维修过程中驾驶员必须在维修现场,尽量不让车辆在修理厂过夜。如遇重大维修项目(维修金额在五千元以上的),需车队队长与驾驶员双方在场。

(二)维修结束后,车队队长、驾驶员应对维修的车辆进行技术鉴定,检验合格,收回更换的旧部件。车辆保养或修理完毕,驾驶员验收合格后,应对修理所用材料、工时费等在验车单上予以签字确认

第五条其他相关规定:

如因驾驶员自身原因(如不按操作程序驾驶,违章驾驶、不按规定地点停放等)导致的车辆维修,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并承担车辆全部维修费用。

第四章交通违规及事故处理

第一条严禁违章违法开车,违反交通规则者,自行负担违规处理费。

第二条 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向车队队长、公务科、校办主管领导报告,不得瞒报,否则由驾驶员本人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正式人员进人才交流中心待岗,雇员制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并辞退。

第三条 驾驶员因公发生交通事故,依据交警部门的鉴定结果,驾驶员负全部、主要、一半责任、次要责任者,除接受交通管理部门处罚外,还将按车辆损失及事故处理费总额:10%、6%、4%、2%给予当事驾驶员处罚。发生无我方责任的交通事故,而对方又不能赔偿足够的车辆损失修复金额,及时报公务科处理。

第四条严重违反交通规则、私用私驾、不按规定地点停放等发生交通事故,由驾驶员本人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正式人员进人才交流中心待岗,雇员制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并辞退。

第五章驾驶员管理

第一条 驾驶员要按照“文明、守法、安全、爱车、节约”的原则驾驶车辆,做到文明出车,文明服务,树立良好的服务意识。

(一)严禁违章违法开车。

(二)严格服从车辆调配,并按要求执行任务,不迟到、不误点。

(三)严禁私用私驾。

(四)严格执行车辆回单位停放制度和节假日值班制度;

(五)车辆相关费用报销必须实事求是,严禁乱报费用等违反规定的行为。

(六)严禁在工作日或值班日以及节假日的最后一天饮酒。

(七)严格执行“一车一卡”加油办法,严禁为他车加油。

(八)严格执行车辆维修规定。

(九)严禁私自拆卸、损坏GPS,导致GPS不能正常工作。

(十)严禁在休息房容留家属子女或其他人员居住。

(十一)重大接待任务驾驶车辆时需着正装,佩戴领带、白手套,确保形象;负责本次任务驾驶的车辆内外部整洁、美观、油量充足,任务执行完毕需及时补足油量,确保所驾驶车辆的燃油充足。

(十二)认真填写公务车行车日志,记录行驶里程、时间地点、用途,作为确认行车里程、领取出差补助及报销出车费用的依据。

如违反上述规定,1—9项每违反一次扣100元,违反三次,正式人员进人才交流中心待岗,雇员制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并辞退;10、11、12项每违反一次扣100元,三次以上(含三次),学校将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第二条 补助

(一)加班补助

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加班用车补助:不足半天按半天计发10元,全天计发20元。

(二)公里补助

以每月结算公里数(正式工每天扣除25公里,每月按22天计算,合计550公里),每公里补助0.4元。

(三)安全奖

每月安全奖200元,若有交通事故(驾驶员有责任),停发当月安全奖。

第三条 考核

(一)评分标准

所有考评项目总分数为100分,每个月打分一次,各考评项目的评分标准如下表:

交通安全情况:本项满分10分;本月未发生交通事故满分;因驾驶员有责任,造成交通事故及车辆损伤,除按学校规章制度承担相应损失外,根据损失数额予以扣分;车辆损失3000元以下扣5分,3000元以上扣10分;

车辆停放情况:本项满分10分;如违反规定,每次扣5分。

驾驶员饮酒情况:驾驶员在工作日或值班日以及节假日的最后一天不得饮酒,本项满分10分,违反一次扣5分。

任务执行和服从调配情况:本项满分10分;执行出车任务迟到造成客人长时间等待的,每次扣5分;不服从校办公务科及车队队长管理和调配的,每次扣5分;执行出车任务导致火车、飞机误点的,每次扣10分。

私用私驾情况:本项满分10分;私用私驾每次扣除10分。

执行车辆维修规定情况:本项满分10分;违反一次扣5分。

GPS故障:本项满分10分;私自拆卸、损坏GPS,导致无信号、不能正常工作的,每次扣除5分。

持本车加油卡为他车加油情况:本项满分10分,每次扣10分。

值班情况:本项满分10分;值班期间未按规定值班,每次扣5分。

车辆相关费用报销情况:本项满分10分,乱报费用,每次扣10分。

以上项目,合计100分。

(二)考评方法

评分方法采用车队队长与校办公务科共同评分,校办分管副主任审核、校办主任审批四步走的方法。

(三) 分等方法

根据分数不同,分为以下等级

优秀:总分为95分及以上

良好:总分75~94分, 单项不为零

及格: 60~74分, 单项不为零

不及格:60分以下或者单项为零。

(四)考评结果利用方法

考评等级与奖金挂钩,具体办法是:

如月绩考核优秀,行车补贴足额发放;良好行车补贴按90%发放;及格行车补贴按70%发放;不及格行车补贴按50%发放,并需要由车队队长和校办主要领导进行约谈。

半年考核全满分者,发放500元奖金;全年考核全满分者作为学校年终考核优秀备选人选。

第六章 附则

第一条未尽事宜,解释权归校长办公室

第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校长办公室

                                       二〇一三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