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审计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2014年5月新修订版)

发布者:党政办发布时间:2014-12-09浏览次数:1252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接待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原则

(一)热情周到、俭朴节约、规范有序。

(二)统一协调、对口接待、对等接待

(三)谁接待、谁负责。

二、范围及类别

本规定所称公务接待包括会议、检查指导、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的接待,本规定适用全校各部门的相关接待活动

(一)国内公务接待

1.校级接待

接待范围:来校视察、指导工作的国家、省(部)级、厅(局)级领导;兄弟院校校级领导来校交流;经校主要领导批准以学校名义邀请的重要来宾;经校主要领导批准由学校主办或承办的各类会议、活动接待等。

接待单位: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各相关二级单位配合。

接待费用:有专项经费的从专项经费列支,无专项经费的从学校党政办公室相关费用列支。

2.其他接待

接待范围:国家、省、市、上级主管部门厅级以下人员来校联系工作;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各二级单位主办或承办的各类会议、活动等;各二级单位邀请来校讲座、合作、交

流等的领导、来宾。

接待单位:校内对口单位、主办或承办单位、邀请单位

负责。如有重要来宾需校领导参加接待,须提前二天将接待方案报学校党政办公室协调安排。

接待费用:接待单位负责。

(二)外事接待

1.校级接待

接待范围:来校访问的国家级外宾、国外最高审计机关审计长、国(境)外院校校级领导、外国驻华外交机构负责人,经校主要领导批准以学校名义邀请的重要外宾,经校主要领导批准由学校主办或承办的各类外事会议、活动等。

接待单位: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各相关单位配合。

接待费用:有专项经费的从专项经费列支,无专项经费的从学校党政办公室相关费用列支。

2.其他接待

接待范围: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各二级单位主办或承办的各类外事会议、活动等;各二级单位邀请来校讲座,交流的外宾;

接待单位:校内对口单位、邀请单位、主办或承办单位。同时,应在来访前一个月,将来访外宾情况及接待方案向学校党政办公室备案。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审核接待方案、对前期的准备工作提出参考意见、并提供会见来宾时必要的协助。

接待费用:接待单位负责。

(三)校内活动

学校内部各类工作会议、活动原则上不安排工作餐,如确有需要,工作餐不得高于20元/人,费用由主办部门承担。  

三、工作要求

外事接待中相关工作要求按外事工作规定执行。以下是国内公务接待相关要求:

(一)制定接待方案。接待方案应包括来访(会议)时间、人员简介、来访(会议)目的、接待准备,迎送、会见、食宿、用车、参观考察、经费预算等内容。经费支出要精打细算,坚决杜绝奢侈浪费。

(二)迎送。校级接待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迎送;其他接待由相关接待单位负责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三)会见。根据参加人员数量或会议形式安排适当的会议室,并准备会标、座签、话筒等,会议室除矿泉水、茶水外不安排其他饮料,横幅、电子屏滚动标语、水果、花草等一概不安排。

(四)用餐。根据来宾情况由接待单位联系安排用餐,按照上级公务接待有关规定执行,坚持“节俭实惠”原则,严格控制陪餐人数。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自行用餐标准:不超过 100元/天/人。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工作餐用餐标准:不超过100元/人。用餐原则上安排在校内,如遇特殊情况需在校外接待,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批。

学校各部门单位不得以公务接待为由相互吃请。

(五)住宿。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优先安排在学校内部接待场所,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按标准结算。确需在校外安排住宿的,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批,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等,不得在房间内摆放花篮和果篮。住宿费原则上由来宾自理。

(六)参观考察。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

(七)赠礼。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八)用车。校级接待用车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安排;其他接待用车由相关接待单位负责安排。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九)结算。接待工作完成后,按财务管理规定及时完成费用报销相关工作。

(十)总结。接待任务完成后,应根据任务的重要程度,及时做好资料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1.重要接待的总体计划、方案、会议材料、会议记录;

2.本校与有关单位、人士来往的重要函、电、信;

3.本校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协议书、合同、备忘录等文件材料;

4.各类证书、奖状、奖杯、聘书等;

5.拍摄的照片、录音、录像和讲话材料等;

6.接待工作有价值的其他有关材料、物品。

四、审批及控制

(一)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一般公务活动由接待单位负责人把关,重要公务活动由分管校领导把关,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原则上不予接待。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二)严格执行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须如实、完整填写接待清单(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校级接待由党政办公室负责人审签;其他接待原则上由各二级单位负责人审签(经分管校领导批准的会议、活动等需分管校领导审签)。《南京审计学院公务接待清单》见附件。

(三)严格执行公务接待费报销规定及审批程序。

1.公务接待费报销应及时,票据必须规范。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凭证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报销。

2.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1000元以上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3.学校及校内各二级单位须将公务接待费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

4.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四)学校纪检监察、审计、组织人事、财务等部门要加强对各部门单位公务接待的日常监督检查。对师生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问题,及时核查处理。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党政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南京审计学院公务接待清单

       南京审计学院公务接待清单.docx